交通事故骨折,调解协议了结
来源: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
原网址:http://www.baoan.gov.cn/sfj/xxgk/ywxx/rmtj/gzdt/201706/t20170615_3278891.html
2017年4月23日7时许,赖先生和窦先生在石岩松白路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赖先生受伤骨折。经深圳市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认定:赖先生不负事故责任,窦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医院《诊断证明书》建议赖先生休息90天。
现赖先生和窦先生就误工费问题争执不下,双方主动来到石岩街道司法所驻石岩交警中队调解工作室调解,调解员龚律师了解情况后,介绍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的法律,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调解员提示,赔偿项目和标准要依法,不可以漫天要价;赔偿金额要公平,不能显失公平,否则,法律将不支持。经当事人互谅互让,双方同意:窦先生共支付误工费12000元给赖先生,赔偿款项支付后,双方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因此事向对方索赔。
(石岩司法所 郑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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