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关于紧急避险,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表面看,紧急避险损害了一定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是为挽救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而为之,其目的具有正当性。同时,客观上也使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降到了最低限度,因而从整体讲,紧急避险根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确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2由于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利益的手段来保护另一种合法利益,刑法对紧急避险规定了较正当防卫更为严格的适用条件,具体表现在:其一,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如果当时还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就不得实行紧急避险;其二,限度条件更严,即紧急避险损害的合法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其三,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为了避免本人所面临的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如正在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人员,不能为了避免火灾对本人的危险,而进行紧急避险;船长不得在船只遇险时弃船逃跑。
3紧急避险保护的也必须是合法利益,具体包括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4避险行为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属于避险过当。刑法明确规定,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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